湖北省未成年人维权服务中心 信息专递
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
( 第四期 2005.4)
内部资料 注意保存 主编:李春生 责任编辑:蒋国光
未保会邮箱:hblxwbh@sina.com 联系电话:027-86772802
一、工作日志
1、4月1日,亚洲法律资源中心从香港发来特快信件,邀请未保会副主任李春生参加于5月23日—6月4日在香港举行的法律交流活动。
2、4月1日,李春生作为政协委员参加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观摩会,建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建立少年法院。
3、4月6日,民建武汉市委召开第11届五次全委(扩大)会,李春生作为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参加该会并获市民建调研先进个人称号,李春生所撰写的《加强权益保护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一文,由省民建作为社情民意向中央民建报选。
4、4月7日,李艳楼副主任与共青团湖北省委权益部副部长燕元沂同往华中师范大学湖北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调研,双方探讨了优势互补合作交流有关事宜。
5、4月12日,《信息专递》第三期在中国青少年维权网上发布。
6、4月13日,湖北省未成年人维权服务中心制作专家顾问团登记表,拟聘请心理学、社会学专家学者为维权中心的顾问。
7、4月14日,应武汉市汉阳区西大街小学邀请,李艳楼副主任、贺红春委员为该校100多名教师讲授校园伤害与事故处理办法。
8、4月19日,民建武汉市委法制委员会召开调研会,李春生提出的《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执法检查》的议案作为2005年调研课题。
9、4月23-24日,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2005年年会在北京香山饭店举行。我省律协未保会主任彭和平、副主任李艳楼参加会议并在会上介绍了开展未保工作特别是利用湖北省未成年人维权服务中心开展社会服务的情况,受到与会者好评。
二、讲话选登
在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2005年年会上的讲话
湖北省律协未保会副主任 李艳楼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大家好:
今天由我代表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向大会做工作报告。非常感谢大会给我们这个交流的机会,这是对湖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鼓励与支持。
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湖北未保委)于2004年7月19日正式成立,彭和平为该委员会第一届主任。2004年度,在彭和平主任的带领下,湖北未保委31名委员群策群力,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成立伊始,强调义务与责任,建立规范化工作制度。
2004年7月19日,湖北省律师协会下发湖北未保委成立文件及组成人员名单的同时,也下发了《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该规则明确规定了委员的权利与义务,其中特别规定了视为自动放弃委员会资格的五种情形和取消委员会资格的四种情形。《工作规则》让每位委员知晓作为未保委的委员不仅仅是荣耀,还必须恪守承诺,积极履行义务,遵守工作制度,否则将承担相应后果。8月11日,未保委以邮寄书面《通知》的形式,将2004年度的七项工作安排及工作要求通报给大家,并征询大家对未保委工作方面的意见及建议。《通知》有效结合《工作规则》,一方面让每位委员明确无误地知道本年度应完成的工作任务,另一方面,未保委以这种形式将分散于各地的委员集中到了有条不紊的工作之中。随后,在未保委的各项活动中,彭主任多次重申《工作规则》及纪律,强调对违反工作规则的,一律予以调整出去;对有突出贡献的予以表彰,并在湖北律协主办的《律师世界》上予以刊登。以上工作制度及方法有效地保障了委员会踏实高效工作,确保未保工作不流于形式。
二、与共青团湖北省委等部门联合成立湖北省未成年人维权服务中心
委员们作为律师毕竟仅仅是社会法律工作者,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未保委的工作必须与相关部门有机结合,形成互动。湖北律协未保委的成立及工作,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关注,团省委从互联网上得知未保委的动态后,迅速与我们取得联系,团省委权益部借助律师的力量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想法与我们不谋而合,随即,经过团省委、省司法厅、省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北省律师协会协调后联合下发鄂青联发[2004]44号《关于成立湖北省未成年人维权服务中心的通知》,成立了湖北省未成年人维权服务中心,湖北省司法厅副厅长曹诗权、团省委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邓务贵担任顾问,团省委权益部部长王邦军、省律协秘书长刘建国、省律协未保委主任彭和平担任主任,未保委的全体委员整体进入中心成为维权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维权、法律宣传,中心工作场所设在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该中心的成立,一方面使得未保委的工作争取到了更多部门及领导的支持,获得更多的资源便于以后顺畅地在更宽地领域发挥更大更多作用。另一方面,也使未保委有了一个真正固定的场所,有了一个阵地,未保委依托省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依托省未成年人维权服务中心可以更快捷、更高效地开展工作。中心成立后,设立了维权热线,制定值班表,确保每天有一名工作人员接待来电、来访,对典型疑难事件作书面记录。中心工作人员热情细致地工作得到了广泛地社会好评与肯定。武汉地区新闻媒体第一个常设法律维权栏目——《武汉晚报》扶助行动/148栏目专门邀请未保委、维权中心参与法律维权扶助行动,2004年12月19日,该栏目作出“未成年人,法律义工与您有约”的预告,未保委、维权中心专门派出经验丰富的委员参加了12月20日的维权活动,当天咨询电话一刻也没闲着,直到活动结束时还有专门赶来的家长前来寻求法律 帮助。随着维权中心工作影响地不断扩大,《武汉晨报》、《楚天金报》等许多媒体都将遇到的未成年人咨询直接就转到中心热线上,湖北省电视台教育频道、湖北人民广播电台妇女儿童频道《维权热线》专门派人到维权中心联系合作事宜。中心开展的一系列活动提高了委员们的维权服务水平,使大家直接地、面对面地感受到目前我国未成年人权益的现状、感受到肩负的责任。
三、提供法律咨询,积极开展法律援助。
未保委成立后,专门设立一部免费咨询电话027-86772802,安排工作人员轮流值班,为广大未成年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截至2005年4月15日,共接待电话咨询350人次,来信5封,来访49人次,总计404人次。咨询事项主要涉及未成年犯罪、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未成年人交通事故赔偿、子女抚养、老师体罚学生、学生意外伤害索赔等,范围十分广泛。成年人受雇时受到伤害向雇主索赔、店面遭打、砸、抢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处理事项之外的咨询也时有发生。此外,武汉市以外的其他县、市、州也陆续接待一些法律咨询,未计入本次统计数据中。通过整理来电来访,我们认为未成年人是一个急需保护的群体,这种保护来自家庭、来自学校、来自国家和社会,也来自司法部门。在来电、来信、来访的案件中,对案件典型或当事人经济困难的,维权中心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目前提供的法律援助案件31起。通过起草法律文书、与相关方面交涉及代理提起诉讼的形式,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如四岁幼女被猥亵案,通过维权中心的介入,该案已正式立案,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正如幼女母亲所说的,如果没有维权中心,犯罪嫌疑人现在还逍遥法外,不知还会有多少女孩被残害。此外,还有未成年人拔打声讯台案、未成年人猝死案等。通过这些案件的法律援助,维权中心工作人员深切的感受到未成年人维权事业的重大意义,同时更深切的感受到责任的重大。
四、整理、总结办案体会,开展论文交流会
为了进一步提高委员们的维权理论水平,落实《通知》的工作安排,增强未保委员会的凝聚力, 2004年12月30日,在省律协的支持下,未保委举办了论文交流会暨省未成年人维权服务中心授牌仪式,团省委书记李新华同志、省司法厅副厅长、省律协党委书记、常务副会长曹诗权同志向省律协未保委授牌,并分别在会上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对未成年人维权服务中心的成立表示了高度赞扬,并提出了要求。此次大会还特邀了全国律协未保委佟丽华主任作指导,湖北省高级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律协有关领导及未保委委员共60余人参加了会议。未保委委员按照未保委的要求,向大会提交了论文或自己整理的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心得、总结。对此,大会进行了精心选编,印制成《文集——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湖北律师在行动》。在论文交流会上,大家不仅对论文进行了交流,还畅谈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工作设想。这些论文也许很粗糙、或很肤浅,但却是每位委员结合维权工作的真实体会与感想,特别是一些来自中国最基层的数据确实打动人心。大会还专门印制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选编》及配套光碟,分发给与会者。此次会议,委员们表现得积极踊跃,有位委员所在地为偏远贫困山区,正值大雪封山,该委员几经周折,为不耽误会期还专门搭乘飞机赶过来。还有位外地委员早上五、六点钟出门赶在九点钟前到达会场。大家的积极性充分说明我们的委员愿意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出自己的贡献。另外,有一位委员既未提交论文,亦未到会,彭和平主任在下午的工作座谈中表示对违反工作规则及纪律的委员,在年度届满时坚决予以调整。
五、走进校园,开展法制讲座
未保委的委员在繁忙的律师工作中,按未保委的安排,专门抽出时间,准备讲义,纷纷走进校园,给老师、学生送去一堂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王万雄委员率先为武汉市洪山区长虹中学全校2000多名学生讲授未成年人应如何预防违法犯罪;随后,他又来到偏远的农村学校——武汉市洪山区马嘴中学,为200多名学生作法制讲座;2004年9月,受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邀请,李春生、李艳楼、贺红春、吴建宝等委员参加了该教育局组织的“法律知识与校园伤害处理”培训班,为所辖各中小学校、职校德育干部和全体班主任教师、幼儿园负责人共200余人授课,省律协党委副书记、副会长张粒律师、未成年人维权服务中心主任彭和平到会并作讲话。2005年4月14日,应武汉市汉阳区西大街小学邀请,贺红春委员为该校100多名教师讲授校园伤害与事故处理办法。5月,未成年人维权服务中心将安排吴建宝委员接受武昌教育局的邀请前去作法制宣传。对教职员工的校园法制讲座可以让老师更好地保护好学生、防范风险、降低学生受伤害的机率;对学生的讲座,可以树立孩子的法律意识和自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同时,这些活动也有利于树立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
六、广泛与相关领域专家联络,逐步建立专家顾问系统
在处理未成年人权益案件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法律之外的问题,较典型的比如,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于是我们联系团省委,专程登门拜访专家。湖北省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是经省教育厅批准,依托华中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心理学系和华中师范大学心理辅导研究所开展工作的专业工作机构,该中心有着一批著名的教授、专家,在戒除青少年网瘾领域有着突出成就的陶宏开教授就是其成员之一。未保委与共青团湖北省委权益部的领导到湖北省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与该中心江所长交谈,并将未保委向江所长作了介绍,表示希望得到心理专家及中心的长期支持。后来未保委制作了专家顾问团组成人员登记表,并传至湖北省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该中心将挑选三名专家推荐给我们。另外,未保委目前正与武汉市江岸区法院联系,准备邀请该院一位资深从事少年法庭工作的法官作为我们的专家顾问,今后与我们一道走进校园进行法制宣传活动,以使法制宣传活动更生动、更鲜活。
一年的工作即将结束,湖北未保委从建立到逐步完善发展,期间虽然也存在不少例如,资金问题、委员们理论学习不够等等问题,但我们有决心在全国律协未保委的领导与支持下,一定会越做越好!
三、知识园地
1、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我国的法律是从保障和禁止两方面来保护儿童的受教育权利的。我国的《义务教育法》为了使儿童和少年受教育权利落到实处,做了切实的规定,要求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年满6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同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我国《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残疾未成年人与正常未成年人同等的受教育权。我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
2、六一儿童节简介
每当“六一”儿童节的时候,孩子们都兴高采烈地欢度着自己的节日。那一张张笑脸,一阵阵歌声,都充满了幸福和快乐。但是你是否知道这“六一”节的来历?是否知道当年确定儿童节的时候,是因为世界上有无数的少年儿童在战争中被夺去了幼小的生命。
那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1942年6月,德国法西斯枪杀了捷克利迪策村16岁以上的男性公民140余人和全部婴儿,并把妇女和90名儿童押往集中营。村里的房舍、建筑物均被烧毁,好端端的一个村庄就这样被德国法西斯给毁了。
为了悼念利迪策村和全世界所有在法西斯侵略战争中死难的儿童,反对帝国主义战争贩子虐杀和毒害儿童,保障儿童权利,1949年11月国际民主妇女联合会在莫斯科召开执委会,正式决定每年6月1日为全世界少年儿童的节日,即国际儿童节。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49年12月23日作出决定,规定6月1日为新中国的儿童节,同时宣布废除旧中国国民党政府1931起实行的4月4日为儿童节的规定。
目前,各国政府普遍关注儿童的未来,保护儿童的权益。联合国1990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我国是参与制定国和签约国之一。在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的同一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这对维护少年儿童的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切实保障儿童健康成长,中国立法、司法、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团体都建立了相应的机构。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分别设有负责妇女儿童保障的立法和监督机构。国务院下设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儿童权益的保障工作,为儿童办实事。
与维权中心相关的网站,请登录:
中国青少年维权中心网: www.chinachild.org
湖北共青团网:www.hubeiyouth.com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未保会子栏目):www.sunshine-hb.com
稿约:信息专递作为湖北省未成年人维权服务中心、律协未保会委员的交流平台,其目的是综合委员们的日常工作、反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研究成果、介绍未成年人有关知识。希望各位委员踊跃投稿。
未保会邮箱:hblxwbh@sina.com 联系人:李春生 蒋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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